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说明解释

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,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减除费用(通常所说的“起征点”)统一按照5000元/月执行,并执行新的税率表。
计算公式:
应纳税所得额 = 工资收入金额 - 各项社会保险费 - 起征点(5000元)
应纳税额 =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- 速算扣除数
新个税税率表:
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
1不超过3,000元的部分30
2超过3,000元至12,000元的部分10210
3超过12,000元至25,000元的部分201410
4超过25,000元至35,000元的部分252660
5超过35,000元至55,000元的部分304410
6超过55,000元至80,000元的部分357160
7超过80,000元的部分4515160
使用场景举例:
例1:某员工2018年10月份,基本工资为8000元,三险一金扣除500元,无其他补贴和扣款,该员工10月份的个税为:
10月份缴纳个税=[(8000-500)-5000]*0.03-0=75元
例2:某员工2018年10月份,基本工资为10000元,绩效工资5000元,三险一金扣除800元,无其他补贴和扣款,该员工10月份的个税为:
10月份缴纳个税=[(10000+5000-800)-5000]*0.1-210=710元
2022-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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